“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一项司法工作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调解优先的规定,黑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弥补现其不足,完善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调解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矛盾解决方式,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首先,调解为争议当事人架设起交流的平台,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互谅互让。调解结案更符合“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根源和利益所在,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诉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再行纠缠,减轻了信访压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调解具有解决矛盾纠纷的较大优势,调解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黑链,都发挥了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次,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高。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而非法官依法裁判,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非常了解,就容易理解和接受,加之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所以履行自愿自觉,这就减少了法院因判决而产生的缠诉缠讼或强制执行等后续工作环节,从而让法官能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其他案件,保证了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黑链。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以和为贵”的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背景,符合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的作用,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法律意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的近一年时间里,人民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时解决了众多民间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实践证明,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还要求打破职能界限,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推进司法行政一体化建设,动员整合系统法律服务、法律保障部门资源,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与互动。同时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从而在司法实务界实现调解优先原则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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